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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2日,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《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》,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按揭协议,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新规,签订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合法合规,信誉良好;房地产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5%,落实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;房地产开发单位自愿为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,担保期限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(《房屋他项权证》)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。同时,房地产开发单位同意在担保期间内,代为偿还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。
南京住房公积金的新规明确了罚则,对于普通住宅楼盘,房地产开发单位不签订按揭协议,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,或者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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