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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阳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了

发布时间:2021-08-25     来源:丹阳市经济发展局

 市各幼儿园:

 

 

     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,根据《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》(苏价规〔2017〕9号)、《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苏价费〔2018〕69号)、《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》(镇价规〔2018〕1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经报市政府同意,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(以下简称“保教费”)收费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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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丹阳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调整为:省优质园2500元/生·学期、市优质园2100元/生·学期、合格园1700元/生·学期。此次调整实行“新生新办法,老生老办法”原则,即2021年秋学期新入园幼儿按调整后收费标准执行;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;插班入园的幼儿按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执行。
二、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、高校、企业(国有集体)、街道、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,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的30%。其他各类保教质量稳定、课程特色明显、办学品牌优良、家长广泛认可、办园成本高的公办幼儿园,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%。
现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,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的20%,即不突破3600元/生.学期。
公办幼儿园及现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拟上浮保教费收费标准的,按照《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》(镇价规〔2018〕1号)有关规定,填写《丹阳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申报表》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上浮保教费收费标准。
三、2021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,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。
四、根据《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丹政发〔2015〕29号)规定,对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《特困职工证》、《残疾人证》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,全额免除保教费。
五、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按要求填写《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》报市经济发展局,并主动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、监督电话等内容。
六、各幼儿园要主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,市经济发展局、教育局、财政局将于2021年秋学期开学期间组织相关督查,确保政策平稳实施。
七、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,今后省、市有新文件精神按新文件执行。
八、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执行。

丹阳市经济发展局
丹阳市教育局
丹阳市财政局
2021年 8月20日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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